4.8.1 安全排查时,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既有建筑,可判定为未见安全性能隐患:
1 根据使用史调查,该建筑未受结构性改变、修复或用途、或使用条件改变,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结构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;
2 根据本规程第4.2节至第4.6节的规定进行检查,其当前技术状况未见安全性能隐患;根据本规程第4.7节的规定进行检查,其当前技术状况未见安全性能隐患,或该安全性能隐患与承重结构无关;
3 根据后续使用要求,该建筑在安全评估周期内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,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。
4.8.2 安全排查时,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既有建筑,可判定为未见抗震性能隐患:
1 根据本规程第4.8.1条判定为未见安全性能隐患;
2 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参数均未发生变化。
4.8.3 安全排查的既有建筑评级标准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同时符合本规程第4.8.1条和第4.8.2条的建筑,其等级应评为未见结构性安全隐患;
2 根据本规程第4.2节至第4.6节的规定进行检查,对当前技术状况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的既有建筑,其等级应评为存在严重结构性安全隐患;
3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既有建筑,其等级应评为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。
4.8.4 评级为未见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,允许不必处理,或对存在的不影响安全性能的损伤进行非结构性修复。
4.8.5 评级为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,当隐患可确定判断时,可采取及时消除隐患的措施;当隐患难以确定判断时,应及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构鉴定,并根据结构鉴定所查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:
1 根据本规程第4.8.1条判定为未见安全性能隐患,但抗震设防参数变化时,结构鉴定可仅进行抗震鉴定;
2 其他情况下,结构鉴定应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。
4.8.6 评级为存在严重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,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:
1 立即消除隐患,包括停止使用、临时支顶、拆除等;
2 立即进行结构鉴定,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,并根据结构鉴定所查出的问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。